证监会颁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当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对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的召集方式、审核程序、投票规则以及公司重组方案被否决后的处理等作出规定。明确指出,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进行审核。该《程序》
自发布之日起(5月8日)施行。据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还将继续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和规范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行为。
《程序》规定,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进行表决,与会委员可以对重组方案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经审核,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对其申请投同意票;附加条件同意的,应当说明附加条件的内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其申请投反对票,并说明反对理由。当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不通过。
《程序》指出,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经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予通过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公司复牌后,对原方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方案的,可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核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
关于重组审核委员的产生方式,依《程序》,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专业分为三组,每组设组长两人,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每次审核工作会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分别确定出席会议的组长和委员,参会委员总数不少于九人。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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