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配售比例根据市值配售部分投资者的需求确定,当配售比例为100%时,市值配售申购放弃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当比例不足100%时,采取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深、沪证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联合发布《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对配售比例、市值计算方法、以定价发行方式向二级市
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操作程序、流程等做出详细说明。
《细则》规定,配售发行一般在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深沪两市投资者都可参加在上证所发行的新股的配售。每持有1万元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可申购1000股新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细则》特别强调,自2002年8月1日起,账户资料中缺少持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的证券账户,将不允许参加配售。
《细则》指出,配售比例根据市值配售部分投资者的需求确定。当比例为100%时,市值配售申购放弃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当比例不足100%时,采取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细则》特别规定,深交所原要求投资者在中签后就缴款认购部分进行二次申报,现改为就中签后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就配售部分股票的上市交易,依《细则》,持有深市账户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新股只能委托深交所卖出。对按市值配售的股票,两市投资者在交易时,分别按照各自市场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交易、结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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