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欲晓 华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担保及其他经济纠纷而被起诉的重大诉讼事项,ST国嘉及相关董事今日被上证所公开谴责。
据悉,ST国嘉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1999年6月至2001年4月共有四笔对外担保因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及赔偿金额累计约10628万元,占该公司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4.4
4%;上述公司自1999年6月至2002年3月因贸易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等原因而发生6笔诉讼,被法院判令支付或返还款项累计金额约10112万元,占该公司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9.37%。
上证所指出,对上述重大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ST国嘉至2002年4月18日才予以披露。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现任董事王英玲、吴钢及原董事衡保华、冯俊发、唐灯林、梁勃英未勤勉尽职,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及上述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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