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已过会公司监管实行新标准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发布了经修订后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对已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发行前是否需要重新
提交发审会的标准等进行了修订。根据新规定,拟发行公司若最近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如有),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修订前的《备忘录第五号》规定,发审会后一个月未发行的,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律师应在发行前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发审会至招股说明书公布日之间有无应予披露的事项。经修订后,此规定改为,公司发行前,审核员应督促发行人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要求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关于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在对原标准进一步明确的基础上,修订稿增加了有关标准,如上市公司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公司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则需重新提交发审会。
修订稿明确规定,拟发行公司若出现以下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况,证监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申请则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无需提交发审会审核:申请增发的上市公司申报时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同时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且本次发行前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前一年净资产收益率;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
此外,修订后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还对封卷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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