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范卫锋)ST鑫光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称,公司存在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遗漏对外担保、虚增利润等违规事实。
经查,1997年,公司在深圳工行期货处专户内的配股资金10481.58万元使用情况如下:划入铜川铝业投资款2000万元,归还深圳国投公司借款本息8261.84万元,支付平安证券贷
款利息150万元,支付公司期货处欠款3.33万元,支付汇款手续费0.04万元,余款66.38万元划回公司。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年报中披露的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事实不符。
1998年,公司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将其净资产1259.75万元计入未分配利润,使未分配利润虚增1259.75万元。截止1999年12月31日,公司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银行借款提供担保1429万美元,公司未及时在199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公司称,证监会对公司处以警告,罚款50万元,并责令改正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公司原董事长张健、副董事长王宝林、原董事崔贵生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公司原董事李德国,董事梁学兵、谢亚衡、方国全、陈飞、刘才明、黄建国、王宏、李国林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对公司原董事张振生处以警告。鉴于董事李大荣主动改正违规行为,对李大荣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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