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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称:审理证券案件需循序渐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4月30日 07:58 证券日报

  本报讯 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最近就证券市场民事赔偿问题发表谈话时指出,《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因受虚假信息、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侵害,应当得到赔偿,并且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解释和出台相关规定,才能够真正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江平教授是在作题为《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的讲演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民事责任有三种,分别是虚假信息、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证券法》同时也规定,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也就是说,如果民事赔偿的钱如果不足,优先从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里拿出来赔偿。

  江平说,这些规定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但是,这些规定具体执行起来存在问题。首先是由于现在法院还没有足够的准备。这种案件的审理应归属哪一级法院,还需要明确。其次,证券侵权是按照一般的诉讼,还是作为集团诉讼,还是作为其它诉讼,也比较复杂。他说,我们高兴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这些诉讼可以受理了。首先开放的是信息虚假,现在已经有5家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成为被告。也还有些不足的地方,就是案件受理必须以行政处罚为前提。

  在谈到证券民事责任追究的难度时,这位法学泰斗表示,相对而言,信息虚假还比较好认定,但市场操纵的审理难度很大,内幕人交易就更加复杂,比如什么是内幕人、损失金额如何认定、怎么赔偿等问题都难以确定。

  他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是要受理;二是有些暂不受理;三是要按照顺序,逐渐成熟后受理。此外,法官审理也还有一个提高水平的过程。证券类诉讼或者实体问题等也还有法律解释。另外,行政处罚的罚金怎么用来赔投资者,衔接上也有难度。所以,需要出台一些规定,才能够真正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江平在谈到企业破产清算问题时指出,按照现在的规定,三资企业的清算由外经贸部门来批准,清算中的一切争议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涉及到清算的问题可以告到法院。还有一条规定,涉及到金融企业退出,都金融主管机构负责清算,也不能到法院,也有个限制。由于企业的不同性质就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规则去解决,这显然也不合适。我们应该做到,法院作为任何民事纠纷最后诉诸解决的一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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