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厘定股票发行人条件,连续三年盈利且只要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为正即可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就报告期内连续三年盈利但不能连续三年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拟发行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9号》指出,在满足发行人利润表中“净利润”连续三年为正数,即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条件下,就
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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