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根据最新一稿破产法草案的规定,企业法人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的,可以适用重整程序。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在昨天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办的"破产法国际研讨会"上,中美两国破产立法专家就破产法草案展开了评论和研讨。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破产法起草工作组长朱少平主持了
昨天的研讨会。
据介绍,破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已进行了8年,现有草案是在原草案以及近两年的3次专题研讨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还未进行初审。草案全文共10章16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财产管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分章作了规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和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内容。这两项法律由于适用范围较窄、具体司法实践困难、缺乏相适应的破产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订立一部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的破产,有效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破产法,成为经济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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