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在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要严格控制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目前商业银行不能开办代理股票买卖业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其中代理类中间业务中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人民银行通知指出,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
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属受托代理性质,应与委托方签订业务协议,明确义务与责任:商业银行既不是发行人,也不是有价证券的买卖人,只负责经办代理发行、收款、付息、资金转账等事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资金交易损失、还本付息等责任。
通知强调,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代理证券业务中,除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外,其他代理证券业务适用审批制。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目前商业银行不能开办代理股票买卖业务。
资料链接:何谓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这一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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