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和贷款逾期事项,以及未及时预亏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上证所有关负责人同时提醒上市公司重视对外担保风险。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兴业房产公司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大量款项,公司公告称2001年度业绩依赖于原大股东归还欠款的程度。为督促兴业房产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上证
所致函兴业房产,希望公司自查逾期贷款和逾期担保等情况。公司自查后披露:逾期贷款达2.2亿元,逾期担保达5.25亿元,为原大股东提供担保逾期达4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的59%、139%和107%,对这些重大事项,此前公司未曾进行过披露。
由于逾期担保数额巨大,公司可能承担巨大的损失,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异常向上证所提交了公司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申请,上证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批准了公司的申请。公司股票已从3月26日起特别处理。
在经过详细的调查并向兴业房产公司董事征询意见后,上证所对兴业房产公司及其两名应对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负主要责任的董事进行了公开谴责。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兴业房产的例子使得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问题凸显出来。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一种正常的融资保证现象,但部分公司对外担保数额巨大,或者担保期限较长,则会给上市公司经营带来巨大风险。
2000年中国证监会出台有关规定后,上市公司随意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现象相对得到抑制,但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又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上海互保链”、“福州互保链”等以地域特征区分的上市公司互保关系。由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其中的任何一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都有可能影响到“互保链”上的其它公司,甚至导致其它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这对整个证券市场来说都是不容忽视的风险。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负责,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做到勤勉尽责,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作全面的调查,并考虑设定适当的担保期限等。无论何人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或其它合同,都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还应及时披露;超过董事会权限的还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便于股东监督和投资决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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