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下述行为:(1)未及时披露逾期未清偿的重大债务。据公司称,在2001年间公司共22笔贷款已逾期,涉及金额合计约2.24亿元,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2)未及时披露累计数额达5亿多元的逾期担保事项。据公司称,2000年至2001年间公司对外担保共38笔已逾期,且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涉及金额合计约5.26亿元,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9%,其中为该公司原第一大股东27笔贷款担保逾期,涉及金额4.05亿元,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对上述公司重大对
外担保逾期且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和不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该公司至2002年3月22日才予以披露;(3)公司于2002年4月4日才刊登200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鉴于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4.1条、第7.4.4条和第7.4.5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唐相道、曹光骝未能勤勉尽职,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唐相道、曹光骝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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