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04月02日讯 昨日,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状告中央财经大学研究院刘姝威名誉侵权案终于获得进展。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驳回了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告此案终结。
昨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该案的当事人刘姝威。
电话那端的刘姝威显得异常兴奋。因为周末学校的收发室无人,她是在昨天下午6时过才收到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得知结果的刘姝威赶忙给各界关心和支持她的同事和朋友打电话,8时40分,在等待了两个小时之后,刘姝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刘姝威首先表示,对于媒体的迅速关注她十分感谢,在拿到民事裁定书以后,她觉得应该马上告诉大家,因为大家一直都十分关心她,而且这的确是一件值得高兴和兴奋的事。
对于法院的裁决结果,她觉得自己不应该多说什么。同时刘姝威也表示,她还会一如既往地关注蓝田以及所有的上市公司,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对于“蓝田案”这个噩梦现在结束了。
从刘姝威给记者发来的民事裁定书中可以看出,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是在2002年3月26日作出这一裁定的。
裁定书认为,蓝田股份据以起诉的《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一文,是登载在金融时报社编印的《金融内参》上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问第一款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洪湖市人民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原告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姝威的起诉。
2001年10月26日,任中国财经大学研究所研究员的刘姝威在《金融内参》上发表了一篇600字的关于蓝田股份的文稿,正是这一文稿,击碎了蓝田神话。
刘姝威的文章发表后,蓝田遂向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刘姝威侵害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刘姝威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专赴北京送达传票和应诉通知书,通知刘姝威2002年1月23日作为被告出席开庭。
据此前的有关媒体报道,关于法院裁定驳回该案,湖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说:当时蓝田起诉时,在起诉状的证据部分附的是刘姝威文稿的清样,清样上没有写明此稿是内参用的,属于机密,也没有注明标号,因此,法院当时就受理了。
该审判长说: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不代表法院就站在蓝田这一边,不是法院支持他们起诉刘姝威。2001年12月13日法院王庭长到北京送达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给刘姝威后回来,得知刘的文章属于机密,顿感压力较大,同时刘姝威还提到此案的管辖权问题。现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我们依法裁定驳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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