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详细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与股东的关联交易
-港澳台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股份公司参照此规定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颁行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依规定,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证监会有关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详细披露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以及其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等特殊要求。此规定已于今年3月19日起正式实施。
《规则17号》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详细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即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等。
就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是否依赖外国股东,是否存在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方面的限制。存在上述情况的,还应说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措施;过去三年与外国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转让费的提取、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分摊情况及有关价格的确定标准、执行本次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出具的意见、保证关联交易公允的具体措施,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下一年的关联交易总量;发行人与其外国股东签定的市场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执行情况等。
此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据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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