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雁)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湘中药股评案”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因为预测的误差追究分析师的责任。会议呼吁在实践中尽快建立证券分析师的信息获取、分析业务免责制度。
专家们指出,证券分析师行业是证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分析师应当成为投资者
投资活动的参谋与助手,他们应当利用上市公司正式发布的信息、相关产业信息、经济发展信息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分析意见。证券分析师应当尽可能地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分析意见客观、真实、可靠,对缺乏基本可信度的信息有必要加以核实。
专家们建议,实践中急需建立证券分析师的信息获取、分析业务免责制度。但必须明确,只有在证券分析师完全尽到了诚信和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事实失真时,才能免除其责任。证券分析师不应对预测行为承担责任,因为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因为预测的误差追究分析师的责任。在这方面,司法的干预是有限度的。法律应鼓励证券分析师利用自己的知识与才能为投资者服务。应当强调,投资者应参考分析师的意见做出自己独立的投资判断,最终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主任林义相表示,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护分析师的正常执业环境的目标是一致的,证券分析师组织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能力,培养证券分析师良好的执业素质,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湘中药股评案”是全国首例股评作者与股评刊登媒体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在证券市场尤其是证券投资咨询业界产生了极大反响。在本次研讨会上,江平、顾功耘、刘俊海等法学专家以及证券投资咨询业有关专家就该判决的适用法律、投资行为与文章的关系认定、损失数额认定、损失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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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南方某报在头版头条登载了一篇题为《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的署名文章。作者熊某在文章中断定湘中药将重复股价上涨四五倍的故事。山东投资者张某根据该文于1997年3月20日起共计16次买入该股27500股,投入资金343590.37元。不久湘中药公布1996年年度报告,实际情况与“湘文”所述相差甚远。湘中药的股价也从13元左右一度跌至7元左右。张某被迫割肉出局,损失近8万元。张某在1999年向其所在地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文作者熊某及刊载文章的南方某报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要求赔偿的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又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该文系严重误导的失实报道,致使张某的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了经济损失,遂于2001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作者熊某赔偿上诉人张某损失77506.18元,刊载该文的南方某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全国首例股评作者与股评刊登媒体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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