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昨日和今日发出《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4月30日前完成今年第一季度季报披露工作,但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年报的披露时间。
通知称,如上市公司在4月30日前无法完成季报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证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季报的原因及最后期限。自5月1日起,证交所将对其
股票实施停牌,直到其披露季报后复牌。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此次季报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交所规定的除外。如上市公司在2001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在季报"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中具体说明2002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预计2002年中期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去年中期出现大幅增长或下滑(净利润总额增减50%或以上)的,应在季报中做专门说明,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中期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3元以下)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通知说,上市公司在季报编制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季报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证交所。
(记者 张炜殷 占武)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交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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