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曼)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日前发出《关于编制2001年度报告注意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有关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对2001年度报告的编制提出新要求,以保证披露质量;同时,要求2002年可能存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公司,在2001年年报披露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和风险警示工作。
通过对上市公司已披露年报的事后审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在《关于编制2001年度报
告注意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五点注意事项:《利润表》的补充资料是《利润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第四章补充资料的内容是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中予以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地区分布报告中的地区划分原则应以产品销售地区划分,而不是以分公司所在地划分,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地区的划分原则;应严格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还应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实、完整地披露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如公司公布2000年报时披露的2001年预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大股东或关联方还款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关于加强有关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称,2002年可能存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每半个月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1999年、2000年的业绩和2001年度预计业绩情况,目前的经营状况、重组进展情况,预计披露2001年年报日期,PT公司还应当披露宽限期的截止日期。其中,预计可能会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包括因追溯调整而导致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公司应当揭示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PT公司应当揭示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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