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家伟)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昨日在“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上呼吁,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着许多纠纷,很有必要有司法介入其中。他同时指出,这与“加大任意性规范比例”和“加强一元化监督力度”一并成为我国公司治理过程——也是《公司法》的实施、修改和完善过程中的三大法律定位问题。
江平教授认为,现有《公司法》过分强调对公司治理的强制性规范,按照国际惯例,公司法应更多地进行任意性规范,像议事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设立及各自的权限应该是强制性的,而像要不要设立CEO、董事会成员和表决者的人数等都应该是任意性规范。不过,现有《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权力规定过大,不利于监管机构发挥作用。
江平教授建议,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和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曾广泛试行过包括财务大检查、特派稽查员、监事会、职代会、党委、独董等监督管理制度或办法。这种多元化的监督效果并不好,不如转向一元化监督,也就是应该从理论与实践中加强监事会的权力和监督的力度。
该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研究科共同举办,100多位国内外法律、金融和证券专家参加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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