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股票盗买案广州开庭 委托有效期限成双方争执焦点
本报广州电 (记者 何兰娇)备受关注的银广夏股票盗买案昨天在广州开庭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双方各执己见,立场甚远。
原告丁某2001年9月14日被人以每股18.19元(银广夏东窗事发后第五个跌停板)和每份
0.88元的价格,通过电话委托,分别盗买了8800股银广夏和500份基金景宏。原告认为这是被告某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操作不当导致的。
庭审中,原告、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2个:有关密码是否泄露及其责任问题。原告陈述道,原告1997年7月8日填写《交易开户申请表》时应被告要求在申请表上填写了6位数字的密码,被告通过《交易开户申请表》掌握了原告的密码,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后已找到了留有原告密码的申请表原件,因此被告存在直接使用或泄露密码的可能。被告则认为,原告是掌握密码的唯一人,被告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一直正常运作,原告凭密码进行电话委托交易是正常的交易,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委托“有效期限”问题。原告认为,电话委托的时间是2001年9月13日21点多,成交时间是9月14日9点多,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委托买卖证券时被告没有“夜间委托服务”,原告在事发前不知道被告有这项服务,也从来没有表示过接受这项服务,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委托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而被告收到的买卖委托是在9月13日夜间9点多,与成交时间9月14日不属同一天,应属无效委托。被告则认为,股市在下午3:00时收市,当日应指头天下午3:00时收市完成清算后至第二天下午3:00时前,因此9月13日晚上9点多的委托属于当天委托,是有效的。原告则强调,“当日”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应指自然日,即0:00时至24:00时。
该案法院将作何判决,本报将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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