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大商所信息,经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对豆粕期货合约进行了修改,并对转基因及进口豆粕的交割做出规定。
为适应豆粕现货市场形势,大商所在合约修改中取消了豆粕期货合约中的交割替代品;交割标准品的水份含量由原来的≤13.0%调整为≤12.5%。修改后的标准将从2002年3月15日挂牌交易的0303豆粕期货合约开始执行。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
套的三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大商所对转基因及进口豆粕的交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大商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1年以来,国内豆粕现货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产豆粕整体质量明显提高,质量检验中的关键性指标如蛋白含量、水份含量等都有了大幅改进,为了适应现货市场的变化,大商所对豆粕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关于转基因和进口豆粕的交割,大商所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力求保持合约与规则的一致性与连续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具体问题中,将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严格准确地执行相关规定。
(记者 朱兆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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