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该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原有的权益分派方法相比,新方法依据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调整和明确了权益分派业务中的原则性规定,增加了对有关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规定,主要如下:
一、明确了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权益分派业务中的职责分工,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受理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及现金红利派发业务,上证所负责受理权益分派公告及新增股份上市业务。
二、改变了原有业务规则中对新增流通股份上市日期的规定。为确保登记数据传输的安全,自2002年4月1日起,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的上市日,由现行的R+1日改为R+2日,即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R)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该规定可有效地控制数据传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对保护投资者利益起着实质性的作用。
三、明确了申请人在确定权益登记日时的原则性要求。申请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或基金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四、规定了申请人在实施权益分派时的申请义务。申请人在实施权益分派时,须在公告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申请或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申请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受理后,申请人须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三个交易日前向上证所申请信息披露,并提交新增流通股份上市申请。
五、增加了对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具体规定。在申请实施权益分派时,申请人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或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及其它要求的文件,向上证所提交送股(转增股本)上市申请表及其它文件。
六、明确了申请人在实施权益分派中的法律责任。通知规定申请人应在申请实施权益分派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如需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发放现金红利,须签订《委托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协议书》。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的申请表上加盖公司公章,承诺其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并承诺承担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本次权益分派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明确了权益分派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规定。如通知明确了对权益分派方案中四舍五入方式和小数位的规定。
据悉,针对该通知的发布和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3月上中旬召开证券登记服务会议。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为包括全体上市公司在内的有关登记人提供新业务规则的介绍和培训。
(记者 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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