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今后对通过了发审会的申请首发、增发、配股的公司在获准上市前,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可能被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其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中要求,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
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生的重大事项导致拟发行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证监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证监会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证监会发行部有关人士介绍说,该通知旨在对拟发行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后至正式上市数月间的行为予以监管,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有了统一的监管标准,使证券市场的融资效益和透明度得以进一步提高。
根据通知的要求,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在对拟发行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封卷时,拟发行公司应提供经证监会审核、根据发审委意见修改并经全体董事签署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封卷稿),其中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及发行方案待定;拟发行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与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封卷稿)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和承诺。发行人律师还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说明已对所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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