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及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修订稿)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落实《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第十章已经证监会批准同意发布实施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沪深证交所近日分别对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原第十章作了修订。修订后的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以下简称《规则第十章》)已经证监会批准同意发布实施。
《规则第十章》规定,对于在《实施办法》发布后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报告显示盈利的,公司可以申请股票恢复上市,否则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在暂停上市期间,交易所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规则第十章》还规定,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实行特别处理,直至公司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沪深证交所同时明确,在《实施办法》发布前暂停上市的公司,即现有PT公司,除出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9.3.1条规定的异常情形之一需特别处理的外,其股票恢复上市后不再实行特别处理。
据悉,与原第十章相比,《规则第十章》对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进行了修改;同时为保证股票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还增加了对审核程序和有关申请材料的具体规定,主要如下:
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第十章中有关暂停上市公司宽限期申请与审核的程序、股票特别转让服务的规定,并缩短了暂停上市的期限。对于在《实施办法》发布后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报告显示盈利的,公司可以申请股票恢复上市,否则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在暂停上市期间,交易所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就恢复上市申请的受理与核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规则第十章》中明确了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由交易所专家委员会予以审核,交易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对于实现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交易所在作出有关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如果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的,《规则第十章》要求公司限期进行纠正、调整并披露,证券交易所将依据纠正后财务报告对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作出决定。同时,《规则第十章》明确对于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交易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作了详细的要求,并加强了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规则第十章》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增加了更多的要求,如要求提供经营情况方面的资料、恢复上市推荐人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等,并对材料的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要求。要求上市推荐人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相应要求。
强化了公司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则第十章》对于披露时点和披露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对近两年连续亏损后第三年预计亏损的以及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可能亏损的公司,要求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对于实现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作出专项披露等。
修改了原第十章关于恢复上市股票的交易问题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实行特别处理,直至公司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在《关于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及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有关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特别转让服务问题和《实施办法》发布前(即2001年12月5日前)已被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问题作出规定。
(记者张炜殷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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