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认
真执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执行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披露问题
1、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就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2、在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问题形成决议,并就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内容以临时报告进行披露: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内容;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二、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问题
1、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为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境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为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依据,并为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提供方便。
2、如定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
(1)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原因;
(2)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影响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3、如果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4)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5)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6)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4、如果有关材料显示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因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并要求公司在十个交易日内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纠正和调整并在收到纠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对外重新披露定期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拒绝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
三、关于上市公司进行补充审计有关规定的执行
1、凡在2002年1月1日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再筹资申请材料的公司,其董事会应在决定再筹资并予以披露后,就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补充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的有关事项形成决议并及时予以披露。有关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程序参照聘请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进行。
2、凡决定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的,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补充审计意见后或公司决定终止进行补充审计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3、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补充审计报告后,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内容:
(1)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补充财务报告及其补充审计意见;
(2)以法定财务报告为基准编制的差异调节表;
(3)公司董事会对于差异及其原因进行说明的专项报告及其审议通过该报告的决议;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如果补充财务报告所涉及的会计期间与定期报告一致的,公司可以与定期报告一并披露上述内容。
4、公司决定终止进行补充审计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内容:终止进行补充审计的原因;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意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5、如果在再筹资申请过程中出现需要对未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在收到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告后,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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