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中国证监会日前针对近两年证券公司经营业务以及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稿以“章、节、条”的形式,对证券公司年报的格式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
以附件的形式规定了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
修订稿重点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如重要提示、业务环境分析、经营情况分析、分部报告信息(按地域、业务)、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公司治理情况、内控制度以及对审计意见的说明等。
在财务信息披露上,修订稿明确了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要求证券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充分计提,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净资本计算表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在编制要求上,强调年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公司全体董事对年报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在报送要求上,各证券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报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机构部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将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部,还应将年报的文本文件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记者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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