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继不久前通知要求发行股票必须实行补充审计后,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要求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认真贯彻补充审计有关规定的同时,为维护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聘请的执行法定审计和补充审计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归属于同一集团,否则证监会将不受理其申请材料。该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企业和已上市外资股企业,不受该通知限制。
根据该通知,为使可能增多的可转债发行推荐工作保证质量,自2002年1月1日起,主承销商向证监会推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占用其推荐通道。
通知要求,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为一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报送发行申请材料时,在财务资料的有效期内,应预留三个月的审核期间。
该通知还要求,在2002年1月1日(含)后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应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报告;在2002年2月1日(含)后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招股文件中补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
(记者薛莉)
《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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