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通知,对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通知称,自2002年1月1日起向证监会推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占用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另外,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认真贯彻补充审计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执行法定审计和补充审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归属于同一集团,否则证监会将不受理其申请材料。
据悉,为了使各承销商提高承销质量,保证发行的节奏性,每个承销商被规定拥有一定数量的推荐通道。可转债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由于以前不占用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受到了越来越多公司的“青睐”。有关人士称,做出公司发行可转债占用主承销商通道的规定,将促使主承销商在不同融资品种间进行权衡选择,使公司融资行为更趋合理。
通知强调,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认真贯彻补充审计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聘请的执行法定审计和补充审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归属于同一集团,否则证监会将不受理其申请材料(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企业、已上市外资股企业除外)。据介绍,此规定特别针对那些已聘请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作国内法定审计的A股公司,在作补充审计时,不得聘请与国内所归属同一集团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依照通知,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为一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报送发行申请材料时,在财务资料的有效期内,应预留三个月的审核期间。通知指出,在2002年1月1日(含)后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应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报告;在2002年2月1日(含)后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招股文件中补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
闪烁短信--时尚至爱 动感短信--最佳祝福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