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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准备状告多家上市公司欺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16日 11:13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张炜1月15日上海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宣布受理由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国内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代理人严义明律师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已有银广夏、红光实业、郑百文、大庆联谊、张家界等公司股东准备依法状告上市公司欺诈并要求民事赔偿。据悉,红光实业有可能成为高院规定公布后首个被受理的证券民事诉讼案。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1998年便代理小股东状告红光实业欺诈,直到2000
年初被法院裁定不受理;去年9月,严义明又受股东委托状告银广夏欺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但后来因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而又改为不受理。对于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决定,严义明律师称十分不容易。他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面仍较狭窄,一是仅限于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二是规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严义明认为,以监管部门的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使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过程十分漫长,不可避免地造成累诉。上市公司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可提请行政复议,甚至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平反”,这样的话,中小股东告上市公司将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据称,中小股东状告银广夏就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

  严义明表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通知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并明确诉讼时效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结果公布之日起算,但小股东告红光实业不会受到诉讼时效期限的影响。红光实业是1998年11月19日被中国证监会通报其违法违规行为,从时间上看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但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在《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严义明称,红光实业诉讼时效的超过,责任不在当事人,应属于客观障碍可延长诉讼时效。严义明表示,大约有10多名股东一直坚持状告红光实业,他准备马上重新组织诉状,率先起诉红光实业。

  据了解,已有银广夏、红光实业、郑百文、大庆联谊、张家界等公司股东,在今日与严义明律师联系起诉事宜。严义明说,股东欲在民事赔偿案中获得理想结果,前提是动作要快。谁先提起诉讼,谁先获得保护;先保全,先执行。假设被诉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除清算费用、税收、职工安置费用外,只要银行贷款没有抵押,与一般投资者不存在谁优先的前提。因而,中小股东无论采用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形式中的哪一种,关键是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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