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昨天在此间表示,只有法院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因此,最高法院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
他说,待市场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法院必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谈及去年9月21日最高法院对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下发“暂不受理”的通知时,李国光说,下发该通知的目的,一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准备工作赢得时间。因为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侵权行为存在于股票发行和交易各阶段,不仅参与侵权的机构和自然人有一定的数量,而且被侵权对象和诉讼参与人数、案件数量亦不在少数。在目前可资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有一段准备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诉讼准备。否则,可能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二是考虑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人民法院如全面介入,受理和审理各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可能使我国证券市场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在保持基本稳定中实现规范,逐步消除违法违规现象;也不利于筹资和融资、逐步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和国有股减持问题、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李国光说,最高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人民法院从此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尽管人民法院目前暂时只是有条件地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这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并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谈及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李国光说,第一、对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补救,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投资者因不法行为损害而得不到补救,投资者就必然会减少投资甚至丧失投资信心,也就必然阻碍资本的流通,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和遏止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创阶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具有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除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以外,民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任何不法行为者在从事不法行为后,都有可能被推上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席,而无论其是否已经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一旦有效地通过民事赔偿机制制裁不法行为,即会对各种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遏止作用。
第三、赋予了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行为的监督权利。在证券市场的初创阶段,完全依赖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只有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鼓励受到侵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才能调动广大投资者参与对市场监控的积极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来自证券市场内部的巨大的有效监督,是任何行政监管和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
第四、可以充分发挥法院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功能,由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这也是WTO有关协议对成员国司法救济的明确要求。
(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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