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段春华)对于一些媒体和互联网曾一度反映“证券市场期待司法介入”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昨天在京表示,实际上司法早已介入证券市场。过去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高法曾规定的暂不受理,但不等于不受理,只是全力进行这方面的司法准备。
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对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民事纠纷规定了法律责任:“发行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虚假信息披露问题在证券市场存在普遍性、代表性,法律依据明确,加上司法上的充分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这意味着司法正式介入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
李国光说,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有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配股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以及内部职工股违规发行转让纠纷等等。各级法院既能从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坚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李国光说,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和及时地审理和执行涉及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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