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X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特别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于2002年1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联系人:王建军wangjj@csrc.gov.cn
杨郊红yangjh@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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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
(二)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三)外国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第四条发行人应披露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所在国家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政策。若外资股东自愿作出股份锁定的承诺或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限制,发行人应作出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其与股东的业务关系、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是否依赖外国股东,是否存在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方面的限制。存在上述情况的,还应说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二)过去三年与外国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转让费的提取、广告费的分摊情况及有关价格的确定标准、执行本次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出具的意见、保证关联交易公允的具体措施,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下一年的关联交易总量。属于生产加工型的发行人,还应披露原材料来源、销售渠道;
(三)发行人与其外国股东签定的市场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执行情况。
第六条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在境内、境外其他机构担任的职务。
第七条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在境外的,应披露以下事项:
(一)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
(二)项目建成后的营运模式及管理方式;
(三)项目实施地所在国家对中国企业投资的政策。
第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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