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就《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答疑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和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日前发布5号令,公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从业人员的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作出总体原则性规定。该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办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证监会批准。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和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它们的注册资本均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另外还需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办法》明确指出,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其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办法》还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办法》强调,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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