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基金法草案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昨日在上海透露,根据信托法法理,最新修改的投资基金法草案拟将契约型基金改称为信托基金。
从组织形式上讲,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两种。公司型基金结构上的特点是存在“董事”,即基金持有者参与基金本身的运作;契约型基金其持有者除了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及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权利外,不参与基金本身的运作。目前我国成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都属于契约型基金。
王连洲指出,由于存在董事制管理,公司型基金组织结构的信托化特征并不十分明显。契约型基金的典型结构为管理人、受托人、受益人(持有者)三方主体组成的三角形,其中,管理人为决策主体,其决策依据为“信托契约”;受托人为监督主体;受益人为受益主体,依据也是“信托契约”。因此,从本质上讲,契约型基金就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是信托的发展形式。
王连洲介绍,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只有“合同”概念,没有“契约”概念。因此,在信托法正式生效后,在正式法律文件中还是应该将依据“信托契约”成立的基金称之为信托基金更为规范。
王连洲还透露,有关工作人员正在积极准备,投资基金法草案有望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 杨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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