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巧宁
前段时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市场普遍认为,《通知》通过制度建设将有效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进一步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层次的提升和服务质量的
改善,有利于促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回答了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
记者:请谈一谈《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一九九八年四月我们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整个行业无序运行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市场对其认同程度有所提高。从业务水准上看,投资咨询业务正逐渐由低层次的“股评”业务向高层次的投资顾问和财务顾问业务转化,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专业的角度以专家的身份在推动证券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市场的规范运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少数机构和个人在执业过程中未尽诚信义务,甚至违背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个别“害群之马”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广大投资者对一些“股评家”乃至整个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信任产生动摇。通过健全完善现有制度来改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证券市场中的形象和信誉,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同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正面临结构性调整,一级市场咨询业务需要强化,二级市场咨询业务层次需要提升。从职业特征上来看,证券分析师应当是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士。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充分体现咨询服务的专家特色、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市场价值和证券分析师的独立品格。看图说话式的市况描述和算卦式的预测和荐股与证券分析师的职业特征相背离。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引导和规范,使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内容由智慧含量较少的低层次服务向建立在高度智慧基础上的专家化服务转化,使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由不特定的投资者向特定投资者转化。
记者:《通知》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通知》的特点是保障权益与规范业务相结合,设置了对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和媒体的三重保护机制;其核心内容是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其规范方式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诚信原则、隔离制度和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场合。执业回避适用于《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有利益冲突的场合。对利益冲突,一般理解为相互间利益的此消彼长、此长彼消或共同消长。执业披露(《通知》第四条)和禁止具体价位荐股(《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通过传媒或集会性的活动面向未签订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不特定对象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场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未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在执业披露和禁止具体价位荐股之列;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通过传媒或集会性的活动向签订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特点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在执业披露和禁止具体价位荐股之列。但其业务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执业原则,在被投资者或客户问及是否存在利害冲突时,应如实披露。
记者:《通知》中所要求的“荐股”信息披露如何执行?
答:“荐股”不仅指就买卖具体证券的可行性提供建议,还包括对具体证券的分析和评价。通过前面对《通知》的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只要咨询机构及时进行业务转型,需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荐股”的场合其实很少。基于这样的前提,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知》对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荐股的权利和披露信息的义务进行了平衡处理:在评价或推荐具体证券时,要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进行是否有利害关系的信息披露;在事前无法保证能依《通知》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时,只有选择不向公众评价或推荐具体证券。为此,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存好其所有业务资料(含“荐股”备案材料),以备监管部门随时核查。
记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怎样遵守《通知》中所要求的隔离制度?
答:最近几年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使研究咨询服务成为券商吸引客户、开拓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比较而言,证券公司总部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时相对规范,但其营业部的咨询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必须强调,证券公司作为机构取得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是整个公司的资格,其所属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是研究咨询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在业务管理上,证券公司要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改善公司治理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高度,来建立研究咨询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当然,我们鼓励证券公司探索研究咨询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有益结合方式,但在业务管理和咨询人员管理方面必须做到防止利益冲突和防范风险。如前所述,证券公司在营业部内对客户的咨询服务不需要相关人员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是,当前有些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超出本机构范围,通过媒体等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从外面聘请的咨询人员不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这些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此外,按照《通知》有关回避条款的规定,在涉及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的证券的路演活动中,该证券公司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从事涉及证券一级市场的财务顾问业务时,再从事相关企业的投资咨询业务,其间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建立“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此外,我们在近期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一些咨询公司与母公司、券商营业部等的关系过于紧密,在业务、财务和人员等方面没有分开,需要及时改进。
记者:通过互联网、电脑软件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如何遵守《通知》的规定?
答:开办互联网站的企业、电脑软件的开发商和供应商,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其互联网站和电脑软件只能作为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载体,法律法规不允许上述机构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向他人(包括特定客户和不特定客户)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任何信息;也不允许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互联网站、电脑软件向他人(包括特定客户和不特定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可行性方面的咨询服务。请广大投资者予以监督。我们发现一些网站尤其是财经类的网站,利用“网上理财工作室”、“个人股评专栏”等多种形式的栏目,为有些未取得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违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供便利。另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利用培训班或股民学校、股票分析软件、股票VCD、DVD等产品推介和销售的机会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在此提醒各相关网站、机构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自觉遵守法律。
券商通过互联网对自己的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近来券商将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结合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开展专业化、个性化的咨询服务,也可有效地节约成本。按现行法律法规,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其互联网向自己的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其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通过其互联网只能向自己的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要在管理上和技术上对自身客户和其他投资人做出严格区分,通过其互联网只能向自己的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记者:对于目前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无资格执业现象,你们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按照《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许可。目前,有些咨询机构虽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却未依法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业务资格,而擅自从事证券、期货咨询(顾问、策划)业务,有的甚至以免费咨询服务为幌子,从事代理证券、期货交易等非法活动,这些行为带有很大的投机性和欺骗性,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极易引发风险。我们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协调,已决定在2001年工商年检中对无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清理。同时我们呼吁各类传媒,特别是各地市级的报纸、电台、电视台,要从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和保护媒体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给无业务资格者以便利。在此特别强调,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和服务部不得与无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合作,以“理财工作室”、“股市沙龙”等方式进行违法活动。如有违反,将按照无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给证券公司以处罚。
记者: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是否意味着将要拓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空间?
答: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将给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带来巨大变化,我们应当用更加积极主动、开放乐观的态度来认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未来趋势。未来几年,随着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们将探索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购并重组等环节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需求;将随证券市场结构的完善和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发挥专家理财的积极作用,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认真研究建立投资顾问制度的可行性,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和法律法规,支持境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境外的相关机构合作,让服务质量好、信誉卓著、人才素质高、规模效益好的咨询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应有作用。
要应对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必须尽快提高业务水准和职业操守。众所周知,成熟市场的竞争,更多的是比信誉、比服务、比管理。市场竞争成败的关键是企业的是否注重管理水准、优秀人才和对客户的服务,是否注重自身长久的市场形象的塑造。及早规范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推动整个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证券分析师良好形象的重塑,其意义十分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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