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问答》说,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并
且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当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确认。
根据《问答》,对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上市公司应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报酬中包括应付未付款项的也应同时列明;应当以表格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披露报告年度和前一会计年度的比较数字,在上述期间内曾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分别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聘任了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应分别披露支付给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并且,为上市公司担任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其他收费服务(如咨询服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后,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其他服务收费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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