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段春华)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只能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日前,财政部制定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予以限制,并要求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无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均适用该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只能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按规定,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不高于其账面价值,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其账面价值,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正常商品销售,如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比例较大,则以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并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比例不大,则至多以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非正常商品销售,以其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向关联方出售资产、转移应收债权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同样计入资本公积。
此外,该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进行委托及受托经营业务,以及占用资金等会计处理。
短信圣诞站送大奖:数码相机、CD/VCD…好机会别错过!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