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待报批稿)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待报批稿)
本报北京21日电(记者李巧宁) 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外公布了待报批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表示将在进一步修改讨论的基础上择机正式颁布实施。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两个待报批稿做了相当大的修改。依《审核程序》(待报批稿),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都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时,申请人先向证监会报送筹建申请材料;经审查受理后,由证监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参照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成员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证监会对筹建审核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专家评议会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召开。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筹建、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12月内完成筹建工作。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证监会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重大变更事项》(待报批稿)将公司所办理的重大变更分为须报证监会批准和须报证监会备案两种,并且分别就这两种情况所经过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重大变更事项》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持有的股权一年内不得转让,执行法院判决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是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的法人;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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