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段春华) 日前有关方面拟订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会行业的涉外管理进行了规定。
该草案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申请资格、业务范围、执业规范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
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草案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以及合并、分立或解散进行了规定。另外,关于注会行业的涉外管理,草案规定,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外国公民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和发展成员所,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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