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全文
何为“特别会员”
本报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李巧宁)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
表处,经申请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1996年8月21日由证券委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最早于1996年8月21日正式发布,1997年经过了第一次修改,并于当年12月10日正式发布了修改稿,本次修改则是在1997年修改后的基础上的第二次修改。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最显著的变化在于,拓宽了交易所接纳会员的范围,增加了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有关内容,旨在为履行入世后的有关承诺做出法律法规方面的准备。此外,在证券交易所定义的表述上与《证券法》更为保持一致,即突出了“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这一概念。
《办法》共有十一章103条,分别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职能和组织;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和上市公司的监管;其管理、监督和处罚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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