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于今年6月12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开庭审理的“小股东告大飞乐”案,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原告方王金林的三条诉讼请求均未获得法院支持。但王金林及其代理律师严义明已向记者表示,将于近日进行上诉。
根据原告王金林的民事诉状,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法院确认飞乐股份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决议无效;要求确认被告飞乐股份及其第一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依法选举经营者的权利,判令其停止侵害;要求确认飞乐股份200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徐鹏、张文卿为监事的决议无效。
对于这三项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在6月12日的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认为,此案最后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飞乐股份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具体性是否导致相关决议的无效;决议内容是否允许部分股东处于不利地位;法人股东委派的非股东自然人是否可担任公司监事。
而合议庭依照有关法律条文,认为原告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亦不能支持其相应的诉讼请求。
(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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