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为适应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明确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外公布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规则》对合营证券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设立方式、出资比例、经营范围、审批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指出,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合营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规则》指出,所谓中外合营证券公司是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其经营范围包括: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外资股、债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设立合营公司,申请人应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向证监会提出业务资格申请。属于证监会规定实行专项审批的业务资格,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专项申请。
就设立方式,《规则》规定,合营公司可由中外合营者以新设方式组成,也可对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进行变更的方式组成,外国合营者可以收购中国证券公司的股权,也可以出资参股中国证券公司。
就出资方式与出资比例,《规则》规定,中外合营者可以现金或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实物出资。其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或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得低于四分之一,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或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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