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26日,武汉市股民黄富娥诉三峡证券公司及其下属武昌营业部返还股票纠纷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重审二审开庭审理。包括此次开庭,湖北省和武汉市两级法院在两年半的时间里已经先后组成四个合议庭七次开庭审理此案。
黄富娥及其代理人诉称,自1994年4月21日起,黄富娥在三峡证券公司武昌营业部开立了00187资金账号,前后分8次存入保证金达1270多万元,并委托其子谢敬作为她的代理
人炒股。在此期间,谢敬的妻子在三峡证券公司开立了一个账号为0003的国债期货账户。虽然谢敬及其妻子从未使用过0003号账户,但证券营业部经常用这个账户炒国债期货,造成0003号的巨大亏损。为了填补0003号账户亏损,自1996年7月1日起至1997年7月18日止,证券公司将黄富娥的00187号账户股票进行了“平仓”。
被告三峡证券公司则声称其“平仓”的依据是谢敬妻子开立的0003账户以00187账户资金作抵押,但从始至终不能举证,因而被法院认定侵权。
2000年7月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黄富娥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书认定,黄富娥超过诉讼时效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被告三峡证券营业部于1996年11月7日向原告送达的“归还融资款”的律师函;二是武昌营业部原经理张国光的一份“情况说明”。
对于这两份证据,黄富娥的代理律师称:律师函的送达形式、方式及内容不合法定要求,是无效送达。关于张国光的“情况说明”,原告指出,张国光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原告的诉讼时效在此时因原告主张权利已经中断,一年后起诉不存在超时效问题。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民法专家也出具了专家意见,论证该案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股民权益应予保护。
2000年7月29日,黄富娥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一审判决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1年8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重审判决仍然坚持了原审意见。
2001年9月14日,黄富娥再次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悉,本案已引起执法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阿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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