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受托理财必须获取业务资格;不得接受银行信贷资金;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佣金提取不得采取简单的利润分成方式;每季度至少1次向委托人提供交易情况;受托人可以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本报讯(记者刘兴祥) 为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保护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
理业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业务范围、业务资格、双方权利义务、业务的运作与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格。要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要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经营行为规范,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符合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资料。
《通知》还规定了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享受收取受托投资管理佣金等权利的同时,还须履行相应义务,包括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从事任何有损委托人利益的活动;对委托人的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进行调查;每季度至少1次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受托投资管理情况、证券交易记录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等。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获得委托投资的投资收益,监督委托投资的经营状况,获取委托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资料。同时,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对委托投资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关于业务的运作与监督管理,《通知》要求,受托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以委托人的名义设置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并通过委托人的帐户进行受托投资管理。同时,受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稽核与监察、财务与人事管理制度。受托人也可以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其受托投资管理的证券经营资产。《通知》还对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内容作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强调,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另外,根据《通知》,受托资金只能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受托人管理的全部受托资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其总股本的10%。受托人的管理佣金提取不得采取简单的利润分成方式。
《通知》还说,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证券公司出具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证券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通知》发布前已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须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理与规范。从2002年1月1日起,未获得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再接受新的委托;从2002年7月1日起,未获得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一律不得再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