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司首发时辅导机构的选定、辅导内容、协议、程序和实施方案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办法》指出,公司上市辅导期限至少为一年。辅导机构至少应有三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辅导协议。
对于辅导内容和实施方案,《办法》规定,辅导机构应通过辅导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辅导机构应核查辅导对象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督促辅导对象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等。
《办法》指出,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三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最后一次(第四次或以后)报送的备案报告,可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合一。辅导机构结束辅导工作、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主承销商或推荐人可结合辅导总结报告、尽职调查情况、内部核查结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
《办法》还对需要重新辅导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办法》指出,如果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主营业务变更、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以及辅导工作结束后三年内未有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重新进行辅导。《办法》强调,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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