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柳州12月4日电(记者张增忠)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驳回一审被告人李桂文、黄文景、李小华、李建国和高志民等人的上诉,维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李桂文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李桂文、黄文景、李小华等人于1999年12月发起成立柳州市诚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可融资买卖深圳、上海两市A股
市场股票等方式为诱饵,招揽股民开户,进行非法股票交易,从中非法渔利。期间,李建国、高志民在明知公司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分别加入这家公司,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截至2000年11月15日这家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共有115名股民投入人民币315万余元在这家公司进行了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桂文等5名被告人在明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证券中介业务,非法经营额达300万元,造成股民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根据李桂文等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以及他们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法院分别依法对他们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李桂文等5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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