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新华社消息,针对近年来证券民事纠纷呈现出的新趋势、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在谈及关于审理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问题时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稳妥地审理好各类证券民事纠纷案件,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据了解,前一个时期,不少法院审理了国债回购纠纷,企业债券发行、承销纠纷,证
券经营机构与客户因委托进行股票交易发生的纠纷以及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纠纷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积累一定的审判经验。李国光要求各级法院领导进一步充分认识审理证券民事纠纷对维护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审理证券侵权纠纷的各项准备工作。他说,证券侵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证券侵权行为复杂多样,侵权主体范围广泛,责任分配和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证券违法行为侵害的股民人数众多,分散在各地,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无法适应如此庞大规模的群体诉讼。而且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是否能够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关系到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慎重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各级法院对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受理问题务应慎重从事。
关于国有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拍卖问题,李国光说,近几年来一些法院在处理一般债权债务纠纷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出现了一些不太规范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冻结、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冻结国有股、法人股的条件、期限、程序及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选定等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在冻结、拍卖国有股、法人股中的司法行为,提高民商审判的透明度、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对证券营业部的保全和执行措施问题,李国光说,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对证券经营机构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前必须查明其帐户资金的性质,在证券经营机构自营帐户与代客户经营帐户不分的情况下,只能对已查明的确属证券经营机构的自有资金,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措施。这个通知下发以来,冻结证券经营机构存放客户资金的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的遏制,但并未根本杜绝。因此李国光重申,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这个通知的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采取冻结、划拨措施,要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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