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主席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的报备、指定收款账户的预留、变更和注销、清算备付金的划拨、分账统计口径和资金调整数据报送等具体事项制定的实施细则。
据悉,实施细则全文分别在上海分公司的PROP系统和深圳分公司的IST系统中发布。通知指出,各证券公司可通过PROP、IST系统查收实施细则并遵照执行。通知还指出,对于参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也需参照通知内容执行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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