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喻京英
近日财政部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时间作出规定:各地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将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针对这一政策的出台本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放生先生。
据周放生介绍,我国所得税一直存在着几种情况:首先是不同所有制的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实行的是“两免三减”,然后征税采取15%,而一般企业征税则是33%。其二,不同地区的差异,在我国的特区存在着一些所得税政策的优惠,目的是为了发展特区,这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一种措施。三是上市公司享受的税率优惠政策也有不同。在上市公司中,有的上市公司享受了优惠政策,而有的上市公司则没有享受,这既造成了上市公司税制之间的不平等,也造成了股东利益的不平等。在我国沪深两市的1133家A股上市公司中,其中有773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占公司总数的68.2%。这其中包括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开发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公司占上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总数的31.4%,占整个上市公司总数的20%。由此可见,该项政策对上市公司以往的经营业绩的贡献颇多。所以这样的税制不利于公平的原则,这是长期以来双轨制造成的弊端,按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加入WTO的要求,一个国家所有的企业都要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遵循市场规律。
周放生说,目前在我国特区的特殊性已慢慢的发生了变化,已不再需要特殊的政策;招商引资的目的不再是资金,而是管理体制、高新技术等;上市公司更不应该依赖政策倾斜实现利润,因此下一步的统一税率,将给所有的企业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
财政部该项政策的出台产生了两个直接效果:一是增加了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二是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2002年的业绩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公司业绩的增长幅度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8%时,公司不但可以保有原来的业绩,而且还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增长;反之,则会下降。这就要求这些公司未雨绸缪,及时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以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当然,上市公司还可以寻求其他的产业优惠政策以应对政策的变化。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1月10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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