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单伟)国家外经贸部及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与B股)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据路透社报道,《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此外,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
股。
通知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外资股份公司还应符合申请上市前3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同时,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另外,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符合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等。
《国际金融报》(2001年11月0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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