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段春华) 财政部日前正式印发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并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适用范围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
据悉,该《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会计核算主体;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及公告;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基金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的核算方法;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等。
该《办法》在计量标准和损益核算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首先,明确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其次,要逐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三,要逐日计量和确认基金损益,即逐日对基金收入和基金费用进行计量和确认。比如,要逐日计提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逐日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存款的利息收入,逐日计提基金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第四,逐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即对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算。
《办法》规定,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将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对于配股或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另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银行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有新增事项,将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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