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杜舒
针对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出的《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投资者或客户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人员的违法或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有股民来电询问目前是否可以对那些信口开河的股评家们提起诉讼?本报记者咨询了几位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被人们习惯地称为“股评家”,既然冠以专家的头衔,说明广大股民对他们是充满了尊敬,对他们说的话是充满了信任的。在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的时期,股民对市场尤其是个股的把握常常依赖于专业人士的推介,但是,一些所谓的专家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已经把股民的尊敬和信任抛于脑后,甚至恶意利用这种尊敬和信任欺骗股民,有不少股民正是因为那些不负责任的股评而遭受了不该有损失。
应该说,把那些为了一己私利而满口糊言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的股评家送上法庭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股民为自己讨回公道的一条良好途径。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的《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投资者或者客户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这份通知把股民状告股评家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目前有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股民要获得赔偿还有许多法律障碍。
障碍一:尚无法律依据
《民法》确认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有以下四种原因:即违约之责、侵权之责、不当得利之责和无因管理之责,从准确严谨的角度看,股评家对股民的责任与以上各种均不符。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算作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股评家违背了所谓“股评服务合同”,侵犯了股民取得正确信息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力。而南方证券法律总部的邱永红律师则认为,股评家和股民之间的责任既不能算违约责任,也不能算侵权责任。他认为,股民与证券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人士(股评家)并没有有关证券咨询方面的要约及合同,所以称不上违约。此外,股评家到底侵犯了股民什么权力也很难认定,因为不能证明致使股民遭受损失的决策就是来自于股评。
障碍二:举证困难
法律界人士认为,举证困难是告股评家最大的障碍,这个困难比告上市公司造假还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要证明股评确属虚假。大多数股评都是建立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开信息上做出的预测,既然是预测,就无法保证其可靠性。因此,很难判断股评确实是虚假的还是预测不准。其次,要证明股民的损失与股评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这一点来说,是非常困难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不一定要证明股民的损失与股评之间是唯一的联系,但二者之间一定要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这也是法律认定违法行为最基本的要求。在证券市场上,每天对一个现象或一只个股进行的评论有很多,而其中大多数是相似的,如何认定损失是由其中某个或部分评论造成的,这无疑是件极其困难的事。还有,如何判断股民的投资决策是在股评发表后多长时间作出的,这个时间段也很难确定,而在这期间市场又发生了多大变化,这种变化是否对作出股评时的基本面及股民的投资决策有影响同样也不容易说清楚。
有律师认为,在目前有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股民以侵权责任告股评家是唯一比较可行的办法。他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举证:一是股民遭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二是咨询机构或股评人士的违法行为存在,即确认股评虚假;三是股民遭受的损害是由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四是咨询机构或股评人士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造成的过错)。
由于存在以上法律障碍,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股民要获得赔偿是很困难的。同时,还有人认为,此类民事赔偿案件可能也在法院暂不受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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